| 2009年11月份,丹徒区人民法院136号主楼325室的盛莉莉通知我去法院选鉴定机构,(申请给原告重新做伤残鉴定),我选定南京鉴定所后盛莉莉说她们要把材料送到南京要求我先予付400元车费,我很迷惑,难道这个不属于法院办案的范围吗?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车费吗??我当时身上没有那么多钱,盛莉莉说下次送过去就可以了.后来我问过相关法律,似乎法院收取车费属于不合理的要求,1月27日我又去法院选医疗鉴定的机构,盛莉莉再次提起关于车费的问题,并且让我承诺送去的时间,请问,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车费应该吗?国家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他们这样做? |